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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3〕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司法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司法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党工委政法办,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重庆市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司法局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公证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公证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按照我市人才战略部署,结合全市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公证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重庆市范围内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公证员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四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第七条 申报四级公证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100件以上,且近一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过错情形。

4.提供典型案例1篇或公开发表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五章 三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第九条 申报三级公证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4.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300件以上,且近三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过错情形。

5.提供典型案例3篇以上;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或提供典型案例2篇,以及公开发表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六章 二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第十一条 申报二级公证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工作能力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有较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能够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四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公证法律事务政策、实务研究,主持完成公证法律事务相关课题研究、调研报告,或参与公证法律事务相关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有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500件以上,且近四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过错情形。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三级公证员职称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2件以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公证案件,被省(部)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评选为公证业务指导案例或优秀公证案例。

2.参与省(部)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有关公证业务指导、行业规范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建议被采纳2项以上;或提出的法律法规建议被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采纳1项以上。

3.参与(排名前3)完成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1项以上。

4.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奖励。

5.公开发表论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6.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或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及公开发表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七章 一级公证员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一级公证员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工作能力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

3.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或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4.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5.理论研究能力强,能够组织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6.年均办理或审批公证事项500件以上,近五年来所办理的公证事项不存在过错情形。

(二)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办理3件以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公证案件,被省(部)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评选为公证业务指导案例或优秀公证案例。

2.参与省(部)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有关公证业务指导、行业规范工作,提供具有指导意义的意见建议被采纳3项以上;或提出的法律法规建议被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采纳2项以上。

3.参与(排名前3)完成重大课题研究、重大调研报告2项以上。

4.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全国优秀公证员”奖励称号。

5.公开发表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

6.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教材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及公开发表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称的“过错情形”是指以下情形(有充分证据证明公证员已履行了尽职核实义务的除外):

1.公证书因基本内容违法被撤销。

2.公证书因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被撤销。

3.公证书因办证程序违反规定、缺乏必要手续被撤销。

4.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条件中所称“典型案例”是指入选司法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或在省(部)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公证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或交流的案例。

(四)本条件中所称“公开发表论文”是指以独立、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或公证专业相关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五)本条件中所称“专著、译著、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教材。

(六)本条件中所称“重大课题、重大调研”是指由省(部)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或公证协会发起的课题、调研项目。

(七)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八)本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表彰奖励、论文论著等,应当提供相应有效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司法鉴定人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重庆市人才战略部署,结合重庆市司法鉴定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职称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其中,法医类鉴定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申报条件适用于经重庆市司法局登记、备案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热爱本职工作,恪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

第七条 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备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完成的司法鉴定业务符合质量要求,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5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3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5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5件以上。



第五章 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初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

第九条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了解本专业领域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承担较复杂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能准确理解、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8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5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0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5件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初级司法鉴定人、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标准,或获授权专利。

2.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地(市)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认可的行业协会指引。

3.公开发表论文,或公开出版著作。

4.获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奖励(获奖与鉴定工作相关)。

5.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地(市)级以上部门或认可的行业协会收录为典型案例。

6.参与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报告,或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第六章 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第十一条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踪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应用于实际工作,是本专业的技术业务骨干。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业绩突出,能主持或独立完成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20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10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20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20件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参与(限课题承担者前3)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编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获授权专利(排名前2)。

3.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被SCI、EI、SSCI收录论文1篇。

4.以主编或副主编身份出版著作(15万字以上)。

5.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市司法鉴定协会指引。

6.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奖与鉴定工作相关)。

7.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收录为典型案例。

8.参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的司法鉴定3例。

9.参与较高水平的技术研究项目,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研究报告,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第七章 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备全面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精通本专业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学术造诣深,学术影响力大,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工作经验,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和规范,有效地组织和处理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司法鉴定工作,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业绩显著,累计完成业务量为:法医类司法鉴定300件以上、物证类司法鉴定200件以上、声像资料司法鉴定50件以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30件以上。

(二)业绩条件

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编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3.获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

4.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被SCI、EI、SSCI收录论文2篇。

5.主编著作(15万字以上)。

6.参与起草法律、法规、规章、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出具的3份司法鉴定意见文书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收录为典型案例。

8.参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例以上。

9.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并独立撰写有高水平、高影响力的代表性研究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三)本条件中的科研项目以立项单位授予的验收合格证书或结项证书为准;累计完成业务量以申请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文书为准。

(四)本条件论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学术期刊(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字数不少于2000字。“中文核心期刊”主要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