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通知规定,第五条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的通知规定,第十九条“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相关规定废止。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我省营改增工作顺利推进,我们对各市及纳税人反映的金融保险业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并征求了部分纳税人的意见,形成《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发布正式文件以前,暂按此规定执行。



营改增办公室
2016年5月20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时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时间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2016年4月30日以前的利息收入属于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应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利息收入在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废止】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因金三系统无法实现所属期5-6月份税款按季申报,2016年6月30日前,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仍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16年7月1日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发放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河北省助学贷款属于国家助学贷款,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问题。
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