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7〕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消防工作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以及《
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的综合检查。
第三条 检查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消安办)牵头组织,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专项检查组负责实施,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检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检查内容以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重大安排部署和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重点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依据,由市消安办研究制定每年度的具体检查方案及检查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检查工作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抽查、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开展。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被检查区县政府通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消安办。
第七条 检查工作采用评分法,按照检查细则逐项量化评分,满分为100分。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检查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95分以下为良好,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