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规划局关于印发《舟山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6- 11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建发〔2022〕6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住建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建办档[2004]39号)、《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CJJ/T158-2011)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办法
一、建设单位对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纸质工程竣工档案的同时报送一套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的电子档案。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电子文件的内容、质量、报送时间、费用等提出明确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要将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编制纳入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完整、准确的电子文件,并负责收集、汇总、报送电子文件工作。
四、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按照附件要求做好数字化扫描工作,其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等应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向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份。
五、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对本单位形成的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并保证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在内容、格式、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
六、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纸质和电子文件“双套制”验收,验收均合格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
七、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归档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适时组织检查。
八、本办法自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