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06 云国税发〔2003〕2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9〕4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
运输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必须向县(市、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填报《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县(市、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可从省局FTP服务器(ftp://90.16.16.7)下载《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信息采集软件, 并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此项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下载路径:省局FTP服务器/
运输发票数据/相关软件下载 。
三、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信息采集由纳税人自行采集,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代为采集。
四、自2003年12月1日起,县(市、区)级主管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必须按《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