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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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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办法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紫线是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确定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

第四条  城市紫线控制对象包括:

(一)国家、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

(二)历史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古建筑、近现代建筑、古桥梁、古驳岸、古牌坊、古门楼、古井和古遗址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对象。

第五条  划定城市紫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附属建筑及其环境风貌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区域;

(二)历史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其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四至范围地形图。

第六条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划定。其他范围的城市紫线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城市紫线划定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城市紫线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规划在审批前,应当将规划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构筑物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政府提出报告,并由所在地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撤销相关的城市紫线。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