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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项目投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的项目。

市本级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公益性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审价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下属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价中心(以下简称“审价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价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方案论证。

第五条  审价中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可采用自审、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价、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后备案等方式,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审价。

第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下的公益性设施及其他非经营性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审价。

技术特别复杂、要求特殊的项目,经建设单位报申,审价中心同意,可按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实施审价。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审价的项目,其审价报告需报审价中心备案后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第七条  审价中心对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进行抽查复审,并对中介机构及其审价人员进行考核监督。

第八条  审价中心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非法干涉。发改、审计、监察、住建、水利、交通、港航等职能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价工作开展。

第九条  审价中心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其中项目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审价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章  审价程序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价程序:

(一)前期阶段。

1.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要求向审价中心报送审价所需资料,并提交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审价中心审查送审资料,具备审价条件的,审价中心应予以审价,并明确审价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实施阶段。

1.审价中应逐项落实审价内容和工作重点,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踏勘,并可要求建设单位补充审价所需资料。

2.形成初步审价意见后,审价中心应书面征求建设单位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意见需经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提出异议的,审价中心应进一步核实情况,确需修改的,应进行相应调整。

(三)终结阶段。

审价完成后,审价中心出具认定的审价报告。

第三章  项目概算审价

第十一条  审价中心认定的项目概算作为审批部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的依据,同时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及追加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单独立项的重要设备、信息化等项目,不在审价中心的项目概算审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项目概算审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相符;

(二)概算编制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项目概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编制期市场价格计取;

(五)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计取标准或费率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或部门规定;

(六)其他应审价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审价中心备案的概算项目,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二)项目是否依法进行立项批复;

(三)项目概算是否存在超批复估算情况。

第十五条  审价认定的项目概算超过批复估算的,根据“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建设单位需调整初步设计或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工程预算审价

第十六条  审价中心认定的工程招标控制价作为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审价中心认定的工程变更造价作为相关部门审批工程变更及调整项目投资的依据。

第十七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项目不在审价中心的工程预算审价范围之内。

第十八条  工程预算审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图设计内容是否与批复的初步设计一致,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

(二)工程预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三)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工程单价是否合理,工程取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

(四)无价材料、设备品牌档次是否合理,其价格确定依据是否充分;

(五)对于按我市有关规定采取简易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下浮幅度是否合理;

(六)工程变更造价是否合理;

(七)其他应审价的内容。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审价中心备案的工程预算项目,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相关资料是否完整;

(二)项目是否依法进行初步设计批复;

(三)工程是否存在超概算情况。

第二十条  审价认定的工程预算超过批复概算的,根据“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建设单位需调整施工图设计或向原审批机关重新报批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章  工程结算审价

第二十一条  审价中心认定的工程结算作为建设单位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不在审价中心的工程结算审价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审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签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履行是否到位;

(二)工程竣工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三)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的合规性、合理性;

(四)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正确;

(五)工程量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税费计取是否正确;

(六)工程建设是否存在损失浪费现象;

(七)其他应审价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价,审价中心备案的工程结算项目,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相关资料是否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