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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扬财规〔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有关市属企业:


为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发〔2021〕69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扬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0日


扬州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管住管好用好市级国有金融资本,促进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更好服务和保障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11号)、《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扬发〔2021〕69号)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市属国有金融机构。

第三条 市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坚持服务大局、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和稳妥有序原则。维护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和国有资本管理责任。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第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以加强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为重点,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第五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要求,统一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纳入国有金融资产监测统计体系。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六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占有、使用及变动情况,按规定办理国有资本产权占有、变动及注销登记等,领取财政部门核发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证(表)。

第七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遇到改制和重组、产权和资产转让、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等情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主要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转让一级子公司产权,及一级子公司转让涉及重要行业、重点下级公司的国有产权等情形,应当向市财政局报批国有资产转让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出资具体情况及产权隶属关系,直接收取或监缴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优化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提高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

第十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国有资本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确认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将结果反馈给市属国有金融机构。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集团(控股)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实施办法,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管理、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第三章 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涉及重大事项的,应于事前向市财政局报批,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研究后提出意见,特别重大的事项报请市政府审定。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涉及一级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于事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前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改制、重组、上市、股权变动;章程修改;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大额境外投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等。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向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委派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指导,开展履职情况考核。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提供必要工作保障,支持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履职尽责。相关股权董事和外部董事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发表意见及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至少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将会议议程和内容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全面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