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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淮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8-25淮房保组【2022】1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pdf【见附件】


文件正文见附件





《淮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要求,8月25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淮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背景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两多一并”住房制度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抓手。2021年6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 国办发〔2021〕22号),从基础制度、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多方面,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 苏政办发〔2021〕101号),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租房工作领导和推进机制,制定本地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操作办法,明确项目申请条件、流程及工作要求,提出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等支持政策。省住建厅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结果纳入设区市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今年,省政府下达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为570套(间)。我市《“十四五”城镇住房发展规划》制定了“十四五”期间全市发展4500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目标。住建部、省住建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计分办法对各地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均提出明确要求。    
    二、实施方案出台过程
    2022年5月,市政府九届第三次常务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工作纳入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随后,我市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办)及相关市直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发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我市学习借鉴了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徐州等市出台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于7月份草拟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办)、市发改委、市自规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市供电公司等二十多个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吸收采纳多条意见建议。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小户型、低租金,主要面向在淮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租赁住房。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原则。各级政府制定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支持政策,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多方参与投资和运营。 
2.坚持全市统筹、属地负责原则。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办)对发展保障性住房负主体责任。
3.坚持优先转化、职住平衡原则。坚持以需定筹,优先转化利用企事业单位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采用新建、改建、改造、盘活、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的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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