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科字〔202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3-12-18》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科技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日照高新区创新创业研究院、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立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带动区域农业总体技术水平提高,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规范日照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简称“市农业创新中心”)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创新中心是面向我市农业科技创新领域,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以我市科技型农业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等为依托,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研发机制创新、投入结构多元的综合性农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平台。
第三条 市农业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遵循“需求引导、择优遴选、绩效考核、动态调整”的原则,以建立完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带动区域农业总体技术水平,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为目的,选择领域技术先进、科研基础良好、科技人才聚集的单位开展建设。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统筹规划市农业创新中心建设,负责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推动落实促进市农业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
(二)开展市农业创新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相关工作;
(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对市农业创新中心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市农业创新中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市农业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工作。
(二)为市农业创新中心提供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三)协助开展材料报送、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创新中心建设依托的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农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
(二)制定实施市农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为中心建设提供配套经费、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后勤保障等基本条件。
(三)确定市农业创新中心主任人选,组建中心组织机构。
(四)健全市农业创新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市农业创新中心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协助做好市农业创新中心的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市农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六) 协调解决市农业创新中心组建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市农业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农业先进技术研究开发,开展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
(二)实施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推进产业化。
(三)开展农业技术需求征集、方案解决及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推广与培训。
(四)培养、聚集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优秀团队。
(五)提供农业中小微企业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服务。
(六)联系或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升特色产业规模效益,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组建市农业创新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单位为企业的,一般应为日照市范围内注册的科技型农业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主导产业明确且应属我市优势特色产业,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成果应用示范和转化能力以及示范带动作用。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不低于企业销售总额的3%;拥有研究开发所需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等。有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已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长期、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申请建设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一般应为日照市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其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应在我市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具有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结构合理的人才团队。
(二)申请组建单位具有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经验和能力,有丰富的科研成果和足够的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支撑;一般近五年要承担过至少1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近五年获得发明专利1件以上。
第九条 申请组建市农业技术创新中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