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将《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
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
)中
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2%。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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