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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中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2%。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31日
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制定《关于调整建筑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