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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的通知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的通知
镇建物管〔2022〕44号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新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为了加强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以下简称“首次筹备经费”)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2022年3月1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住宅小区,首次筹备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通知。

2022年3月1日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交纳首次筹备经费的住宅小区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首次筹备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经费来源

首次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区域总建筑面积(含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4元承担,单个物业服务区域总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

三、交存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持小区建设情况说明、总平面图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缴存首次筹备经费。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的住宅小区,在首次业主大会筹备阶段参照补缴。

四、使用范围

经费主要用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及会议期间所需的办公用品、资料印刷、会务、宣传、交通、通讯、误餐补助以及按照有关规定聘请第三方等必要费用的支出。

经费结余部分可用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或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自治组织运行的其他需要。

五、经费申请使用及管理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后,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的使用范围,制定首次筹备经费预算,经筹备组成员签字同意后,由筹备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预算报告,申请预支首次筹备经费。申请预支额度一般不超过首次筹备经费总额的60%。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审核经费预算并预拨筹备经费。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按照经核实批准的预算列支首次筹备经费,业主大会筹备组需要进行调整预算经费的,应当事前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10个工作日内,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将首次筹备经费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