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
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区范围内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管理
第三条 企业在进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间,须将
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 企业发生《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属于清单申报的
资产损失,企业应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填写报送《企业
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五条 企业发生《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
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属于专项申报的
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填写报送《企业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式见附件2),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第六条 企业按《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
资产损失,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
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分别提供专项申报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说明,说明应包括: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原因,
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