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以下简称《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填报《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分别提供专项申报要求的相关资料及说明,说明应包括: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原因,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