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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东营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的通知
东科发〔202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截止2023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市属功能区科技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东营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2〕9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激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发挥优秀科技成果在科技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突出作用,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科技局牵头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三条  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贯彻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四条  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的推荐、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维护其公信力和权威性,增强科研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创新内生动力。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评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等级设置

第六条  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主要面向以下创新性成果: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与推广的科技活动中,取得的技术先进性好、能够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创新性成果;

(二)在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医疗卫生防疫、教育科学研究等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中,取得的能够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创新性成果;

(三)在实施管理科学项目中,明显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已获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创新性成果;

(四)实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转化应用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设一等、二等、三等3个等级。

第三章  评审

第八条  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实行公开推荐制,由下列部门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二)胜利油田、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山东石油化工学院科技管理部门;

(三)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四)经市科技局认可的其他部门单位。

第九条  部门单位推荐工作原则上应按照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在本地区、行业、单位管理服务范围内推荐。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得推荐市优秀科技成果评定: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不能公开的;

(二)知识产权归属有争议的;

(三)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四)未经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评价备案或科技成果登记的;

(五)未进行公示或未达到推荐条件的;

(六)依法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