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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市监食生〔202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盐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总局决定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应为盐业主管部门已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具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二、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和《证书》。申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应当与《证书》保持一致。

  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的“调味品”类别提出,类别编号为“0306”,名称为“食盐”。品种明细为:1. 食用盐:普通食用盐、低钠食用盐、风味食用盐、特殊工艺食用盐,并根据加碘情况在品种明细名称后注明“加碘”或“未加碘”;2.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

  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许可申请后,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