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人社〔2012〕1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扬人社〔2023〕35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
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驻扬单位中在我市参加职称晋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在我市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三条 《证书》用于连续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书》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证书》的发放和编号
第五条 《证书》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放(在扬省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管理按职称申报的分工进行)。《证书》应贴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寸),并加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钢印后由本人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持《证书》一般以本人身份证号作为证书编号。《证书》发放部门对《证书》进行编号、登记、发放,按要求填写《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名册》。
第七条 《证书》全部填满可续发新证,损坏或遗失可申请补发。新证编号应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第三章 《证书》的登记和签证
第八条 《证书》的登记工作一般由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承担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施教机构颁发的《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合格证》(以下简称《公需科目合格证》)和《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证明》(以下简称《专业科目学习证明》)是登记主要依据。
第九条 《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时间(起止时间、学时)以及考核(考试)结果等。登记时,应提交有关参加学习培训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证书》登记一般以学时为单位计算。实行学分制的部门,按照经省人社部门认可的学分制度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按《扬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学时数核算办法》(附件)折算学时并进行登记,由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一)专业技术人员有获科技进步奖或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需折算成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专业后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考)、研究生课程班等较长时间培训的;
(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有计划、有考核的本专业自修学习的;
(四)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讲座、业务进修或对口业务考察等形式培训活动的。
第十一条 《证书》的签证是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登记工作的认可。对符合继续教育有关内容和学时(学分)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人事教育部门在《证书》签证栏加盖公章或“签证专用章”。
第四章 《证书》的审验
第十二条 《证书》的审验是指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的核查。主要查验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合格证》和《专业科目学习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审验时,专业技术人员或所在单位应提供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合格证》和《专业科目学习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审验部门在“审验意见”栏注明“继续教育审验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审验印章。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审验工作是将继续教育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审、职称聘任、续聘和职业资格再注册挂钩并进行政策兑现的关键环节。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并登记、年检合格,是专业技术人员被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职业资格再注册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证书》的审验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两次,一次时间为3-4月,另一次时间为11-12月。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验证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证书》的审验按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员的《证书》审验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的审验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各地《证书》审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