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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普陀山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有限公司负责落实本规定所明确的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日常工作。舟山市内各地的直升机起降点,参照本规定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予以落实和执行。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与公布

第四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按照舟山普陀山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净空保护区图,并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运输机场的净空保护区范围是指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边界所围成的区域。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是由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外各20公里所围成的区域(详见附件)。

第六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应当协助舟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净空限制要求。

第七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应当将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及净空限制要求报舟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八条 舟山市规划局应当将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制高度要求等纳入该区域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三章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限制要求

第九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五)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物体;

(六)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八)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

(九)燃放烟花爆竹;

(十)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一)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二)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焰火表演等,下同)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

(二)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三)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第(一)项的要求。

第十一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净空遮蔽原则;

(二)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三)符合机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二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舟山普陀山机场基准点55公里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舟山普陀山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满足机场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二)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的其他物体(除第十二条规定的物体外),均应当符合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内除功能需要应当设置在升降带上的易折物体外,所有固定物体不应当超出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简称“无障碍物区”)。在跑道用于飞机着陆期间,不应当有可移动的物体高出无障碍物区的限制高度要求。

第十五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进近灯光场地保护区,是指距跑道入口 960米及两侧距跑道中线延长线各60米的范围。除导航所必需的设施外,不应当有突出于进近灯光芯高度以上的物体,不应当存在遮挡驾驶员观察进近灯光视线的物体。

第十六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超高物体或者障碍物限制面外的高大物体(自然山体除外),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设置障碍物标志及灯光标识。

第十七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可能妨碍或混淆飞行员对地面航空灯识别的非航空地面灯和其他设施(如路灯、广告屏等),应当熄灭、遮蔽或改装。

舟山普陀山机场内及其周围地区设置激光发射器、探照灯等高光强照明时,不得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降。

第十八条 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航行研究为依据突破舟山普陀山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控制要求以及飞行程序和起飞航径区的超障需求。

第十九条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条 在舟山普陀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高压输电塔,应当按照民航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飞行安全,舟山普陀山机场已在朱家尖及东港等净空保护区内的山上安装了太阳能闪光障碍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或损毁。

第四章  舟山普陀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十二条 舟山普陀山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分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

(一)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为中心,宽度1公里,长度5.72公里的矩形区域。

(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是指以跑道为中心,宽度26公里,长度28.8公里的椭圆形区域。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舟山普陀山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五条 舟山普陀山电磁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