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市监广〔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市监法〔2022〕9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市监法〔2024〕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有关大众传播媒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确保广告宣传规范有序、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现将《台州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20日
台州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众媒介广告监管,推进台州广告信用建设,规范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和《
浙江省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告信用,是指大众传播媒介从事广告活动所反映的公信度。大众媒介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合法、诚信的原则,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信用评价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媒体广告信用情况,以评分方式确定的信用指数评价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广告信用评价对象为全市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报纸、电视、电台等大众传播媒介。
第二章 广告信用评价
第四条 中共台州市委宣传部及各县(市)委宣传部对广播电视媒体、报刊出版单位进行考核时,将广告信用指数作为重要内容。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台州市委宣传部指导管理并组织实施全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广告信用评价实行以年度为周期,按月累计扣分。广告信用指数年度起始分值为100分。
第六条 广告信用指数的评价指标包括广告违法率指标、广告违法量指标、公益广告指标、环比奖惩指标以及广告监管指标。
第七条 广告信用指数评分标准:
(一)广告违法率指标,分为次数违法率、时长/广告面积违法率。评分标准:次数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3分,时长(面积)违法率每一个百分点扣0.1分。
(二)广告违法量指标,分为月违法广告总量、严重违法广告总量。评分标准:月违法广告量每20条次扣0.1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每20条次加扣0.1分。
1.广告内容有不良政治、社会影响的;
2.刊登虚假广告,隐瞒或虚构重要事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3.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