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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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1〕265号)精神,市区从2011年秋学期起,全面建立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制度。为规范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的发放与管理,我们制定了《扬州市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扬州市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1号文附件:扬州市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附件:
扬州市区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44号)、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11〕265号)精神,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市区全面建立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制度。为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并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是指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残儿童、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第三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平均资助比例为在园儿童总数的10%。幼儿园可在资助名额和经费总额内,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800元、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由区级财政承担。市财政统筹省级补助资金,对各区进行补助,省市综合补助比例50%。具体为:江都区省级财政补助40%、市财政补助10%,邗江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财政补助20%,广陵区及开发区省财政补助20%、市财政补助30%。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补助资金及市级财政补助比例核定各区省市综合补助资金,并在每年9月底前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区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助比例和标准足额安排省市级财政补助经费以外的资助经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儿童得到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