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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教育局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镇江市物价局镇江市教育局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价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镇发改规发〔2024〕1号定,延长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新区物价分局、社发局、财政局:

为大力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和《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18年 7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镇江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托管费、校车费。

代收费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以及外出活动费、园服费等。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二章  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市、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公办幼儿园托管费标准,由市、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差额拨款或者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部队、高校、企业(国有集体)、街道、社区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的百分之三十。其他各类保教质量稳定、课程特色明显、办学品牌优良、家长广泛认可、办园成本高的公办幼儿园,经批准后,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价的百分之二十。

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收费标准一律不得上浮,待定级后按照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意见时,须填写《镇江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1)。

辖市范围内,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市区范围内, 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填写《镇江市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公办幼儿园伙食费管理参照《镇江市物价局 镇江市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镇价费〔2017〕69号)执行。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公办幼儿园须如实填写《镇江市幼儿园伙食费标准审核表》(见附件3),伙食费标准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未经核准不得收费或者调整。

第十条  公办幼儿园为不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由市、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住宿及服务成本、政府财政补助、家庭承受能力以及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因素提出建议,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出制定或者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意见时,须填写《镇江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申报表》(见附件1),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二)教育部门出具的等级认定材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拟制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成本情况以及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拟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影响;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原则上三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及退费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收费标准调整自新学年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使用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使用税务发票。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代收费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确定,不得在收费中列支应由幼儿园支付的任何费用。

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照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

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幼儿园保教费退费按月结算,按学期退还。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以提出申请计算,幼儿按照学期在园天数不足二十天(含二十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百分之八十退还;超过二十天但不足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照保教费交费额的百分之五十退还;超过该学期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照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实行寒暑假保育教育服务的,全年收费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二十一条  各类各级幼儿园分园视为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类别,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制定。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具体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门户网站等形式,常年对外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施教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优惠减免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管检查所需资料。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二)公办幼儿园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的;

(三)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在幼儿注册前或者跨学期预收保教费、住宿费,在一个学年内同时采取按月或者按学期两种方式收取保教费的;

(五)在保教费外以开办或者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收费的;违反规定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的;

(六)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七)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如出现以上违规收费行为,视情节轻重,取消或降低保教费上浮幅度,降低等级收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 8 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镇江市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申报表


幼儿园名称(盖章):

幼 儿 园 基 本 情 况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性质


地址


幼儿园等级


主管部门


办学许可证号


实际班级数


在园幼儿数


园舍面积

(平方米)


在职教师数


在职保育员


其他员工数


公办园申报标准

(元/.学期)


非营利性民办园申报标准

(元/.学期)


价格部门审核标准

(元/.学期)

基准价

上浮幅度

上浮后标准






执行范围


执行时间


单位负责人签字


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教育主管部门(盖章)


价格主管部门(盖章)


注:1、申报表一式三份,所辖地教育、价格部门和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2、核准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3、此表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镇江市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上浮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序号

幼儿园名称

幼儿园等级

上浮原因


基准价

(元/.学期)


上浮幅度

%

上浮后标准

(元/.学期)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省优

市优

合格

差额

拨款

自收自支

非教办

教办






















































































注:1、汇总表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填写,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2、汇总表每学年秋学期开学前填报。


附件3

镇江市幼儿园伙食费标准审核表

幼儿园名称(盖章):

食堂经营模式

(承包人姓名)

食堂面积

(负责人姓名)

食堂员工人数

在园幼儿人数

教师用餐人数

是否单独建账

伙食费收费标准是否公示


申报标准(元/.月)

费用构成

审核标准

(元/.月)


包含:



包含: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价格主管部门意见(盖章)

填报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年月日


注:1、申报标准包括午餐及餐点的收费标准。

2、本表一式三份,所辖地教育、价格部门和幼儿园各保存一份。





镇江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 79日印发


来源: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