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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截至 2021 年12 月31 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盐南高新区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安环局:

为规范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


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盐城市安全生产条例》、《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设立,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服务保障市级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2021年-2025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3.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3.根据预算管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4.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

5.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6.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7.督促使用单位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8.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基础工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重大安全风险的辨识管控与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信息化、举报奖励、宣传培训、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巡查、应急物资储备、重点工作推进等方面。

第六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一)安全风险的辨识管控与隐患的排查治理

主要用于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的辨识和评估、市级挂牌涉及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治理、省级挂牌督办安全隐患的治理、各类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等。

(二)应急管理

主要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组织应急救援训练和演练补助,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补助,区域救援协作补助,应急物资储备等。

(三)宣传培训

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宣传、教育和培训,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培训考试、考核能力建设等。

(四)目标考核

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考核的奖励,对排查治理重特大安全隐患、重点工作推进、综合减灾、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安全监察

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巡查、督查、检查,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安全监察装备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及维护,基层安监能力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等。

(六)信息化建设

主要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及设备维护。

(七)防灾减灾

主要用于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基层灾害信息队伍建设的补助。

(八)其他项目

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以及其他不可预见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除用于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中按规定可发放给个人的奖励外,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局提请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下达、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在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确保专款专用,按项目单独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当年受益。对在当年9月底前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用于其他急需项目。确需跨年度实施项目的,或需年度结束后考核拨付的,按规定办理结转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变更使用范围或者资金规模的,应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共盐城市委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目标运行监控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十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在申请预算时,应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和绩效目标,并按照要求依法公开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要求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生偏离的及时予以纠偏,并依法公开运行监控结果。

第十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按照要求开展部门和单位绩效自评价,自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需要说明原因,并落实整改措施。市财政局应根据要求对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按照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编入政府决算和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5年执行期满后,如需申请重新设立或继续执行,应按照《盐城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事前绩效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