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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监字 〔2009〕 14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北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管理,保证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安全,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用于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生产、销售、维护及卫生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在本市从事现场制、售饮用水生产、销售等经营的组织。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和现场制、售水站点的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

第五条  本市对现场制、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经营单位应当在从事现场制、售用水经营活动前向现场制售水机安装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所安装的现场制售水机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三)现场制售水机的详细安装地址及数量;

(四)供水点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卫生管理、巡视、出水水质检测等卫生管理制度;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水源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

现场制、售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第七条  现场制售水机安装位置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现场制售水机正面须有产品铭牌并注明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等。

(二)现场制售水机安装位置周围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周边10米范围内不得存在禽畜饲养场、公共厕所、垃圾桶(箱、房)、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

(三)现场制售水机安装位置地面要求平整固化,具备废水排放设施,设备周围不得有积水。

(四)现场制、售水机与生活饮用水连接处须安装止回装置。

(五)现场制、售水机的净水出水口处须安装安全防护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八条  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供水点进行巡视,定期对其现场制售水机的运行和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并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给每个供水点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员。

(二)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有条件的可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