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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产权的处理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产权的处理意见
1995-12-05                                锡政发〔1995〕189号
  为理顺公有住房产权关系,推动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无锡市市区(含郊区、马山区、新区)出售公有住房中有关产权的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单位自管公有住房

  1、单位单独出资建造或购置的公有住房,其房屋产权归该建造或购置住房的单位所有。

  2、单位建造或购置的公有住房在分配给职工时,按照锡政发(1987)第169号《无锡市住宅分配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精神,有职工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按规定贴费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住房分配后一直由购、建房单位与贴费单位共同进行征租管理、维修和支付各项费用,并凭有关协议和出资证明共同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建房单位与贴费单位按出资比例分享产权。

  (2)住房分配后,贴费单位未参与征租管理、维修和支付各项费用的,其房屋产权归购、建房单位所有,贴费单位不再分享房屋产权。

  二、房屋开发经营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

  1、各房屋开发经营单位自有的,安排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住房,其房屋产权按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处理。

  2、房屋开放经营单位所管理的拆迁安置住房,按照建设部建房(1992)239号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房屋产权应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3、房屋开发经营单位管理的其它公有住房,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购房单位有正式协议将产权移交给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房屋产权属市人民政府所有。

  (2)房屋开发经营单位接受购房单位委托管理的公有住房,其房屋产权归各购房单位所有。

  (3)个人按市场价购买的商品房,产权应归个人所有。

  三、直管公有住房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有住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所有。

  四、补贴出售、集资建房及出售给困难户的住房

  1、一九八二年以来至本意见实施前各单位按商品房价格的三分之一补贴出售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其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