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泰政规〔20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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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泰政规〔2016〕4号)中的《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5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废止】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提高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食安委”)负责全市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具体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考核评价。
第五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制建设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七)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八)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核评价的情况。
第六条市食安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根据《考核细则》,按照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自查自评。
(二)部门评议。市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议。
(三)现场考核。市食安办组织市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包括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实地检查等程序。
(四)满意度测评。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地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第七条对市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以自查自评结果并结合各部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食品安全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考评结果根据考评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予以加分:
(一)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获国家、省、市级表彰,食品安全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
(二)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三)其他需要加分的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予以减分:
(一)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因食品安全工作被上级约谈的;
(三)其他需要减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二)对所辖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隐瞒、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因未依法履职导致所辖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列为不合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市食安办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年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审定后,通报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及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期限。
第十四条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25日起施行。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的意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质量监督、农业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部门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责任。上述部门统称食品安全监管主要部门。
第四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过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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