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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建〔202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建〔2022〕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减少质量投诉,进一步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我局修订了《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2日        

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相关主体在对住宅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要求,以住宅工程的每一户为对象,对户内及公共部位的使用功能和完成面主要观感质量进行检查、测量及检测等,并将检查、测量及检测结果与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比较,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地方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工程,其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对设计单位已明确施工质量分户验收执行其他标准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低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具备居住功能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质量安全事务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范围包括住宅户内及对应的楼梯间、电梯前室,不包括屋面、车库、地下室等公用设施、设备和小区内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商铺等非居住建筑。

第七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应先做样板套。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装修工程操作工艺及质量控制措施后方可展开施工。

第八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墙面、地面、管道渗漏情况以及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进行分户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全装修施工。

第九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检测。

第十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室内部分

1.空间尺寸;

2.室内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3.门窗工程质量;

4.阳台护栏安装质量;

5.细部工程安装质量;

6.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质量;

7.防水工程质量;

8.卫浴工程安装质量;

9.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0.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11.智能建筑工程安装质量。

(二)公共部分

1.楼梯间空间尺寸及施工质量;

2.电梯前室空间尺寸及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条件:

(一)验收项目涉及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检验批已验收合格;

(二)后续各项工程施工不会对验收项目的质量和使用功能造成影响;

(三)验收项目涉及的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组成分户验收小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签字盖章。验收小组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装饰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已确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派人参加;

(二)设计单位应介入分户验收过程,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附表1)进行,并按《台州市住宅工程户内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2)和《台州市住宅工程公共部位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3)填写验收记录;

(四)分户验收后,填写《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4)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装饰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及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各方有效公章;

(五)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参照制定。

第十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测量仪器和工具,测量仪器应经检定或校准符合要求;

(二)做好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淋水(含外窗)试验的准备工作;

(三)提供各个户型平面图,对房间、墙面、门窗、橱柜、隔断、台面等进行合理编号,确保对所有检查内容位置进行唯一性描述;

(四)在室内墙面和地面上,对暗埋的水管位置、强弱电进户管线的位置和用于空间尺寸测量的点位(数据)进行标识;对于全装修住宅工程等在墙面和地面上不宜直接标识时,应进行图纸标识;

(五)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应标识清楚。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相关项目的检查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有特殊规定外,有允许偏差值的验收内容,其抽查点应有80%及其以上在允许偏差范围内,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二)实测极差值应不大于允许极差值;

(三)其他验收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中发现影响结构安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检查点(处),应进行加固、返修、整改,直至符合。对一些确难以整改,且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检查点(处),或目前施工技术确难以解决的一些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应在验收记录中详细说明不符合的主要原因和不符合的实际质量状况,在交付使用时由建设单位告知用户并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各方对分户验收记录进行复核抽查,复核抽查应在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在场情况下采用随机抽签确定若干户,房屋建筑质量安全事务机构应对分户验收复核抽查进行监管。复核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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