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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将第三条中 “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二项中“《合同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建设厅 省卫生厅
  (2006年8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是完善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宗旨,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能,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严格规范救治对象,合理确定救治标准

  建立和完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制度,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既要切实保障急需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既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又要加强甄别核实工作。实施医疗救治的对象,限定在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在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要合理确定救治对象的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治和用药。诊治、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部分目录执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减免优惠幅度,参照当地惠民医院减免标准执行。对住院人员的伙食、陪护等费用,应以保证其基本需求为标准,由医院商救助管理机构确定。

  三、强化政府责任,落实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有关主要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返乡工作,提出无家可归“流浪乞讨病人”的安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予以妥善安置。

  公安、城管部门:负责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病人”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也可视情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将其护送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病人移交手续,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病人当时病情及个人情况。

  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告知相关部门和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急救医疗中心(站)和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及时救治,并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从救助专项经费中落实属于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经费,予以及时拨付,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