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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补充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合发〔200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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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厅(局),呼和浩特、满洲里、大连、长春、哈尔滨、南宁、昆明、拉萨、兰州、乌鲁木齐海关:

  为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开展与毗邻国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便企业出口,特对《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以下简称222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