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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指引》的通知
商合函〔2013〕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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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进一步支持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和发展,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的作用,我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指引》,现予印发。
                                 

             商务部

             2013年8月19日

 

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以下称境外中资企业商会)作用,促进和推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称中资企业)的发展,特制订本指引。

  第二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会是指由中资企业自愿发起并在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的,代表中资企业利益、维护中资企业权益、协调中资企业关系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主要宗旨是:推动中资企业加强相互协调、联系和交流,为中资企业提供服务;增进中资企业和当地政府、工商界、社区、民众的联系、沟通和了解,扩大与所在国(地区)的经贸合作;代表中资企业对外交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指导中资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做好与当地的融合工作,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

  第四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会按照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商会宗旨制定商会章程,依据章程吸收会员和设置组织机构。会长、副会长按照章程选举产生。

  第五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会按照“自律、自主”原则,以“交流沟通、约束协调、诉求维权、服务指导”为核心,积极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国内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积极加入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并按照商会章程履行必要的义务。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会成立后,各驻外经商机构应及时将商会有关情况报商务部(合作司),并重视和发挥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作用,就深化我与所在国(地区)经贸关系等问题征求境外中资企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可通过创建会刊、日常通讯等,为会员及准备进入所在国(地区)市场的非会员企业提供指导和咨询,发挥服务作用。

  第九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可通过邀请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专题介绍等方式,定期组织会员了解、熟悉所在国(地区)的政策法规。

  第十条 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可通过制定自律性公约、发布倡议书和建立协调机制等方式,提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抵制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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