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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2〕90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化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规范农业灌溉供水收费行为,现就全面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原则

在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粮食作物用水价格按照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成本核定,不计提收益,收益率原则上为0;经济作物以及种植、养殖等用水价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确需提高收益率的,最高不得超过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5年期以上)市场报价利率。

二、核定方法

农业用水原则上按照灌区“骨干水利工程+末级渠系工程”核定终端用水价格。

(一)自流灌溉区。按照可计量的灌区骨干工程(干、支渠)和末级渠系工程分别核定价格,也可将灌区骨干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工程合并核定价格。

(二)提(泵)灌区。按照骨干工程(或自然河道)+提(泵)灌区工程核定终端水价。水源为自然河道且无管理主体的,不计提成本;补源区用水价格按照骨干工程水价+灌区工程水价核定。

(三)井灌区。独立灌区按照不低于井灌区内工程运行维护水平核定;补源灌区按照骨干工程(补源区水源价格)+灌区工程水价核定。

三、水费计算

末级渠系工程计量至村的,终端水费按计量设施节点口门水价和水量计算;骨干水利工程干(支)口以下无计量设施的,终端水费按骨干水利工程干(支)口水价和农作物灌水定额水量计算;补源区应将补源水价计入终端水费。实行“以电折水”的,应测算出水量,明确计量水价和超定额水价。

凡可实现灌溉水量按方计量的,不再实行“以时折水”和“按亩次”计量模式收费。

四、实行分档分类水价

农业灌溉按照“多用水多付费”原则,实行分档水价,在加价幅度不低于终端水价1.5倍基础上,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分档水价,促进农业节水增效。

按照经济作物以及种植、养殖等分类、分品种制定用水价格,具体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农业水价改革工作。深入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实行计量水价,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具体举措,事关我省粮食安全和水资源保护,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要提高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