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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重庆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社保局 市卫生计生委 重庆保监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实施以来,我市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对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提出了新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精神,在继续执行渝府发〔2012〕78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救助范围,合理界定救助对象

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在渝府发〔2012〕78号文件规定的八类对象的基础上,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根据困难程度及负担能力,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员。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即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提高救助标准,规范实施分类救助

按照渝府发〔2012〕78号文件规定,继续全面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实施普通疾病门诊和住院救助。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对医疗救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资助参保标准。从2016年起,医疗救助对象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应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对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其他对象按80元/人·年标准给予资助;对自愿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10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二)调整普通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封顶线。对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