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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 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
商流通函〔2014〕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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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银监局,各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3〕87号)精神,深化银商合作,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拓宽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创新融资产品的外部环境

(一)加快完善融资政策环境。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研究出台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的政策措施,指导行业组织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资质评价,引导物流企业和商业银行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防范风险;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商铺经营权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法律界定,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进一步优化质押登记流程,完善质押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商铺经营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发展。

(二)支持银行创新融资产品。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商业银行针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以及企业经营资产流动性高、缺少固定资产等抵押物的情况,加大融资产品创新力度,不断开发特色产品,探索推进动产、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商铺经营权等质押融资。引导商业银行针对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单体成本高的特点,大力发展供应链融资、商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降低贷款成本,简化审批手续,扩大放贷金额。

(三)建立市场主体合作机制。商务主管部门要鼓励各行业商协会、市场商圈管理机构,按照“统一组织、批量授信、风险分担”的原则,组织优质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与商业银行建立合作机制;要支持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全国大型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向商业银行开放必要的经营数据,降低征信成本,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要引导小微商贸流通企业与结算银行建立全面金融服务的长期合作关系,结合企业流动结算资金,发展小额信用融资。

二、发挥其他融资机构的融资补充作用

(一)发挥典当的短期应急融资服务功能。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典当行业监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