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四)网约车数量由市场调节,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办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驾驶员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市本级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日常管理,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车辆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
(六)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符合《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七)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服务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5.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6.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地出租汽车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相关文本(具体包括: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驾驶员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车辆检测维护制度、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等),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还需提交防止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利用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文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年。经营期限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继续经营申请。
三、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2.七座及以下小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千米;
3.车辆应具有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4.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牌照;
5.计税价在20万元以下的,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且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小于300千米;计税价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或非新能源出厂新车,可不受技术参数限制;
6.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等所规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该车辆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第十条规定审核后,出具《网约车车辆登记及变更联系单》。当事人应当持《网约车车辆登记及变更联系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申请人应当提交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的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十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结合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网约车车辆达到退出年限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自动失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十三)网约车终止经营、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车辆所有人应向车辆行驶证注册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十四)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区域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并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五)申请参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
2.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无暴力犯罪记录;
6.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六)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七)同一名网约车驾驶员与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相关网约车平台公司均应承担驾驶员日常管理责任,并按订单归属承担承运人责任。
四、网约车经营行为
(十八)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的候客区域进行轮排候客或实施其他干扰巡游出租车正常经营的行为。
(十九)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
(二十)网约车平台公司除应遵守
《暂行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乘客转移经营责任和风险;
2.遵守相关网约车服务规范,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可靠,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3.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相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4.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及档案,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5.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许可条件制定服务标准及要求,建立、完善车辆和驾驶员退出机制;
6.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公示运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7.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乘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