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30日
附件
舟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责任单位 |
1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3 |
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
医疗保险 |
为退休职工提高门诊、住院报销比例。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4 |
养老保险 |
为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增发老年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5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6 |
助餐服务 |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场所和送餐上门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7 |
自理能力评估 |
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免费进行能力综合评估一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8 |
健康体检 |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健委 |
|
9 |
公共场所优惠 |
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按不同时间段及项目)等公共场所可享受半价以上优惠,70周岁以上免票。 |
优惠扶持 |
市文广旅体局 |
|
10 |
出行优惠 |
60-69周岁老年人享受半价乘坐城市公交车,7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
优惠扶持 |
市交通局 |
|
11 |
法律援助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70周岁至80周岁老年人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公证费减半收取。 |
优惠扶持 |
市司法局 |
|
12 |
公益服务 |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托社会组织为海岛老人提供相关服务。 |
照护服务 |
各单位 |
|
13 |
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4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15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独居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6 |
自理能力评估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可免费进行一次能力综合评估。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17 |
紧急救援 |
按意愿提供免费紧急呼叫设施和紧急救援信息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卫健委 |
|
18 |
法律援助 |
首次办理公证遗嘱,免收公证费。 |
优惠扶持 |
市司法局 |
|
19 |
探访关爱 |
每月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20 |
本市户籍特困老年人 |
医疗保险 |
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报销100%。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21 |
供养保障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集中供养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2 |
护理补贴 |
对集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按规定分层分类给予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3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为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24 |
探访关爱 |
每周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25 |
纳入最低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范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低保低边对象保障 |
给予最低或最低边缘生活保障金。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6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7 |
医疗保险 |
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减半,报销比例提高10%;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础上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医疗费用低保报销80%、低边报销70%。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
28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29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30 |
生活服务 |
享受水、电、气、电视、电话等相关优惠措施。 |
优惠扶持 |
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电信等部门 |
|
31 |
探访关爱 |
每月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32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3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
34 |
医疗保险 |
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
物质帮助 |
市医保局 |
|
35 |
适老化改造 |
按意愿提供免费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36 |
探访关爱 |
为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每周一次以上探访关爱。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37 |
计划生育 |
特别扶助金 |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给予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市卫健委 |
38 |
意外保险 |
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39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0 |
居家养老服务 |
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1 |
家庭医生 |
建立家庭信息档案,提供“双岗”联系,责任医生签约。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42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供养保障 |
优先提供护理型床位、失智症照护床位(有偿)。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43 |
居家养老服务 |
为符合条件的中、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4 |
自理能力评估 |
提供专业自理能力评估。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4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
46 |
对国家和 |
意外保险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老年人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47 |
机构养老 |
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烈士遗属和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8 |
居家养老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49 |
供养保障 |
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实际居住地县级政府落实保障;实际居住地不在本省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50 |
其他特殊困难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51 |
探访关爱 |
为独居、空巢、留守老人提供每月一次以上探访。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
|
52 |
子女为舟山户籍的外地户籍老年人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