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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财资产〔2014〕2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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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丽财公告〔2024〕1号规定,保留


市本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浙政发〔2008〕2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市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本级各有关部门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实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国有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以国家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投入为重点,兼顾一般项目支出。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统一上交、量入为出。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缴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留赤字,结余转入下年使用。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财政年度编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实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核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市国资委以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第七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季报和年度决算草案,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市财政局每年布置一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同时向预算部门下发预算编报通知。

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市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市国资委及其他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监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市财政;收益收取上交比例由市财政局下达。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分离办社会、消化历史挂账、解决历史包袱、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加强国企监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项目、费用性支出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