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 沪府发〔2011〕5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制订的《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整合管理资源,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将管理辖区按一定的标准划分成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中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监督和处置相分离的主动发现、及时处置城市管理问题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和郊区城市化地区。
列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部件和事件种类、处置标准及流程,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条上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重大问题的议事和决策,定期听取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上海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数字化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协调推进工作。
区县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应分别设立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受理监督中心和指挥处置中心,具体实施辖区内城市网格化管理。
房地资源、交通、市政、绿化、市容环卫、城管执法、规划、消防、公安、环保、水务、港口、通信、工商、信息、邮政、安监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网格化管理中发现问题的处置及监管工作。
燃气、自来水、排水、电力、电信、邮政、网络、有线电视、物业公司等承担公共服务的单位,按照职责规定和服务标准、规范,承担相应处置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以条块联动、资源整合、重心下移、监督制衡为原则。
第六条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各专业网格化管理项目与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资源共享、管理衔接,提高城市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市数字化管理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以及市级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二)负责制定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技术标准、运行规则;
(三)对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指导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队伍相关培训;
(六)加强与市信息委、相关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系和沟通。
第八条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受理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区监督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单元网格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立案;
(二)受理12319城建热线等相关服务热线转送的市民举报;
(三)负责将立案件传送区县网格化管理指挥处置中心;
(四)负责对处置问题的核查和结案;
(五)负责网格监督员队伍管理、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网格监督员是受区监督中心派遣的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工作人员,由区监督中心统一管辖和指挥,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对工作责任网格进行巡查;
(二)对巡查中发现问题收集证据并上报信息;
(三)对处置结果进行核查反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网格监督员开展巡查和收集证据工作。
第十条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指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区指挥中心)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案件派遣和协调;
(二)对处置工作进行监督、考评;
(三)定期召开与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信息沟通、工作协调会议。
第十一条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负责相关的处置和管理工作,应落实对口机构和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对单元网格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处置;
(二)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区指挥中心。
第十二条区监督中心对网格监督员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12319城建热线等相关服务热线转送的市民举报问题,应当及时核实后立案,并转送区指挥中心。
第十三条区指挥中心要根据案件内容,及时派遣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并督促完成处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