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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商务部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商合发〔2010〕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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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加快实施,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规模不断扩大,面临的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多变,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对我企业的境外经营造成影响,而且严重威胁我境外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完善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商务部制定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现印送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控制体系,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了解和掌握国际安全形势变化,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各类境外安全风险,不断提高境外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境外安全风险种类

  本制度所指境外安全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治风险,指驻在国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或绑架、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治安犯罪等。

  (二)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三)政策风险,指驻在国政府的财政、货币、外汇、税收、环保、劳工、资源政策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

  (四)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重大流行性疾病。

  (五)境外发生的可能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

  二、境外安全风险预警

  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商(协)会负责收集涉及驻在国、本地区和本行业企业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整理、分析和评估有关信息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的影响,及时向驻在国中资企业、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企业发布预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视情对各单位报送的和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境外安全风险信息向全国发布预警。

  (一)如发生对严重危及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生存、人员生命及资产安全受到极大威胁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风险降低前勿前往有关国家开展投资合作活动,已在当地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加强安全防范,并在必要时根据驻外使(领)馆统一安排及时撤离。

  (二)如发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投资合作造成极大干扰、人员生命及资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谨慎前往有关国家开展投资合作活动,已在当地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预案,加强风险防范。

  (三)如发生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投资合作活动造成干扰和影响的安全风险事件,应提醒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及其在境外的企业机构和人员密切关注形势,及时采取措施,制定应对预案,加强风险防范。

  三、境外安全风险信息通报

  各驻外经商机构、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商(协)会应认真搜集情况,分析各类境外安全风险对我对外投资合作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及时向驻在国中资企业、本地区、本行业相关企业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汇总各类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