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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1-14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盐财法〔2023〕2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年1月19日)规定,现行有效。凡列入现行有效目录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根据制发时间作区分处理: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即2022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统一到2027年7月31日(暂行、试行类到2024年7月31日)止;对于在《管理规定》施行之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该文件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类不超过2年)。

各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2021年4月8日


附件
盐城市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推动全市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盐发〔2015〕19号)、《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17〕56号)和《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文化惠民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管理、突出重点、科学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21年–2025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9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文广旅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文广旅局履行以下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验收管理,开展信用审查,应用审查结果,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信用承诺、审查情况,对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和支出进度负责;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和个人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市财政、文广旅部门对辖区内项目进行财务检查、结算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广旅部门履行以下职责: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向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文广旅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权限或者受市文广旅部门委托,组织项目考核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履行以下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县(市、区)文广旅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文广旅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结算以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审核和分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文化艺术系列推广活动、打造特色文化品牌等文化惠民事项。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智慧化、数字化建设和总分馆建设,提升基层文化共享工程服务点建设,文化站、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功能完备和提档升级建设;支持文化惠民演出团体专业设备更新。
(二)文化艺术系列推广活动。舞台精品剧目展演(示)、群众文化艺术精品调演、新剧目调演推广、系列文艺展览和讲座等活动、惠民文艺赛事等;组织优秀群众文艺节目参演参赛,对获得国家、省各类群众文化艺术奖项的,进行适当奖励。
(三)打造特色文化品牌。培育“金菊杯”小戏小品展演、“十馆联动下基层”、“文化志愿者爱心艺术团”等文化特色品牌;打造“盐渎风全民读书月”、“黄海讲坛”、“铁军精神大讲堂”等活动品牌;支持文化走出去;购买特色社会文艺服务;支持推动书香盐城建设;实施名家名作培育工程,重点推进书法、美术、文学等名家名作培育工程;其他特色文化活动。
(四)市委、市政府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文化惠民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申请、逐级核实。
(一)市文广旅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预算,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信息发布。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向所在地文广旅局报送申报材料,进行信用承诺。各地文广旅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文广旅局和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核查、信用审查、评审。
(三)市文广旅局根据项目核查、信用审查和评审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资金审批流程提请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市文广旅局根据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单位应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专项资金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由实施单位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须向市文广旅局提交验收申请,凡未通过验收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截止9月底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结余,原则上由市财政收回。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更改事项内容和调整预算。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一般工作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人员奖金(个人类奖励除外)等非专项资金用途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旅局根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盐发〔2019〕14号),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公开。
第十七条 市文广旅局在项目设立或到期延续执行时,应按照《市本级财政支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向市财政局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在预算编制时,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要求编制和报送绩效目标。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局应按照《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实施效益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旅局应按照《市本级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暂行)》要求,加强项目绩效管理结果有效应用,提高项目绩效。市文广旅局应按照绩效信息公开要求,将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报告和自评报告及时在江苏省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