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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公告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通过了我区车船税税额标准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元)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18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
4.0升以上的4500
商用车客车中型每辆540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大型660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整备质
量每吨60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
量每吨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
量每吨60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整备质
量每吨60
摩托车 每辆60 
船舶船舶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按净吨
位每吨3拖船、非机动驳船的税额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一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