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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3〕1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6月20日

台州市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 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工作部门依法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曲备案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备 案工作。 贝容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 赔偿等决定的,应当报台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 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本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 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三)劳动教养;

(四)处以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

(五) 行政复议决定;

(六) 行政赔偿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 门作出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按下列规定报 送备案:

(一)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赔 偿等决定的,应当在作出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备案报告式 样附后)和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

(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按月将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但每月作出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超过10件以上(含10件)的可以 采用备案报告表(备案报告表式样附后)的形式报送备案。

第六条报送备案的材料,应当径直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审查。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接受备 案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其限期纠正或者报请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