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加分标准
评价类别 |
序号 |
开发经营加分行为 |
分 值 |
信息责任单位 |
市场调控政策落实 |
1 |
支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
房价等调控政策执行到位,未发生群访事件,无一起通报与违规查处加5分;政策基本执行到位,出现投诉问题及时化解处置,无违规与群访事件加3分;发生群访事件后,及时化解处置到位1分 |
市、县(市、区)住建局 |
2 |
年内得到主管部门表扬类通报 |
获省部级加6分,市厅级加4分,县局级加2分 |
相关部门 |
|
项目开发建设品质提升 |
3 |
装配式建筑、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比例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 |
规划设计审查通过的,加3分;竣工验收通过的,达到加5分 |
市、县(市、区)住建局 |
4 |
星标绿色建筑评定结果 |
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加5分,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加3分 |
市、县(市、区)住建局 |
|
5 |
项目评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零能耗的 |
申报通过预审的,达到一项的加3分;终审通过的,达到一项的加5分 |
市、县(市、区)住建局 |
|
6 |
申请国家住宅性能认定等级 |
申报通过预审的:AAA级加4分,AA级加3分,A级加2分;通过终审的:AAA级加8分,AA级加6分,A级加4分。 |
市、县(市、区)住建局 |
|
项目开发建设品质提升 |
7 |
建筑工程质量评优结果 |
鲁班国优奖加10分;扬子江省优奖加8分;市优奖加6分。 |
市、县(市、区)住建局 |
8 |
项目评为国家“广厦奖” |
10分 |
市、县(市、区)住建局 |
|
社会责任担当 |
9 |
积极向公益机构捐款回馈社会 |
连续两年内捐款合计100万以上加3分;30万-100万加2分;30万以下加1分 |
市、县(市、区)民政局 |
10 |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房博会 |
冠名6分;协办4分;参加2分 |
市、县(市、区)住建局 |
|
11 |
商品房“交房即发证” |
2分 |
市、县(市、区)资规局 |
|
企业信用管理 |
12 |
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 |
依据江苏省《指引》,出具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AAA级加5分;AA级加3分;A级加2分;A以下加1分,没有报告不加分(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概述页需在“信用盐城”网站备案对外公示) |
市发改委(信用办) |
13 |
取得人民银行资信等级 |
AAA级加3分;AA级加2分;A级加1分。 |
市、县(市)人行盐城中心支行(支行) |
|
14 |
向相关部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 |
向相关部门全部作出信用承诺3分,向至少2个以上部门作出信用承诺的加2分,向1个部门作出承诺的得1分 |
相关部门 |
附件2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扣分标准
评价类别 |
序号 |
企业开发经营扣分行为 |
扣分依据 |
扣分 |
信息责任 |
开发资质管理 |
1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
-5 |
市、县 (市、区) 级住建局 |
2 |
隐瞒资质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3 |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0日内,没有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5 |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0日内,没有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6 |
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开发资质管理 |
7 |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开发建设管理 |
8 |
未按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手册管理制度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手册管理办法》 |
-5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9 |
未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款 |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税务局 |
|
10 |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交纳部分或全部出让款项后,向政府提出退让土地开发建设情形 |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
|
11 |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12 |
未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定时限开工、竣工情形 |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
|
开发建设管理 |
13 |
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进行首次转让土地 |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
14 |
擅自转让土地出让合同未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
|
15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未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16 |
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未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 |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住建局 |
|
17 |
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
《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
|
18 |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发生一起的 |
《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
|
开发建设管理 |
19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发生一起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20 |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21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22 |
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
-2 |
市、县 (市、区)人社局 |
||
23 |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
-2 |
市、县 (市、区)人社局 |
||
24 |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发生一起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25 |
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者承担,发生一起的 |
《建筑法》《招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开发建设管理 |
26 |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27 |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生一起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28 |
建筑单体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发包,发生一起的 |
《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29 |
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住建局) |
||
30 |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发生一起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31 |
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开发建设管理 |
32 |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33 |
未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34 |
未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进行监测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35 |
项目现场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36 |
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受到行政处罚的 |
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城管局 |
|
37 |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开发建设管理 |
38 |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39 |
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发生一起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0 |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一起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1 |
对发生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发生一起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2 |
未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未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
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3 |
发生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
《安全生产法》 |
-10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开发建设管理 |
44 |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
《安全生产法》 |
-8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45 |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
《安全生产法》 |
-6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6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
《安全生产法》 |
-4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7 |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8 |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49 |
未按合同约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50 |
未向购房人提供住宅或非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未按规定载明商品房质量承担主体、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以及建筑参数等信息的 |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开发建设管理 |
51 |
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一起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52 |
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将房屋直接交付给购买人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53 |
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未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位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54 |
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 |
《物业管理条例》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55 |
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规划建筑面积落实物业服务用房及物业管理措施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销售经营管理 |
56 |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房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 |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
-2 |
市、县 (市、区)市场局 |
57 |
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销售经营管理 |
58 |
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没有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号的 |
-2 |
市、县 (市、区)市场局 |
|
59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60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行政许可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61 |
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62 |
未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管理制度,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63 |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64 |
未执行地方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65 |
未按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登记手续,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资规局 |
||
销售经营管理 |
66 |
与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合作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代理销售、代办权证、代办贷款等),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67 |
合作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额外收费(除佣金之外的任何费用),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市场局 |
||
信访投诉情况 |
68 |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发生一起的 |
-2 |
市、县 (市、区)人社局 |
|
69 |
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发生一起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2 |
市、县 (市、区)市场局 |
|
70 |
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中问题突出,投诉信访较多造成群访性事件,发生一起的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 |
-2 |
市、县 (市、区)住建局 |
|
行政处罚或诉讼执行情况 |
71 |
拒不履行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一起的 |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
-2 |
相关部门 |
72 |
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一起的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2 |
市、县 (市、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