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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配合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出台,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现将《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盐城市城市管理局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2年5月31日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状况的认定、信用信息的管理、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信用修复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四条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级国有资金参与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会同市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区域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审核、共享、应用。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失信信息、其他信息组成。

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格资质、认证认可等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学历、资格资质等信息;股东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项目(电子)手册填报信息;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度保障、责任部门及相关责任人)。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执行政策、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等。

失信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信用承诺等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且受到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等形成的信用信息等。

其他信息是指信用承诺、信用相关其他信息等。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主要有以下方式:企业自行申报;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报送日常管理信息;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等。

第八条 信用信息由各级房地产开发管理相关部门(机构)依职能认定。失信扣分信息的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第九条 市住建局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信用信息,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做好企业信息归集、上报工作。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市住建局联合市相关部门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情况,研究开发企业信用评定,适时完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每半年对开发企业进行一次信用评定。开发企业上半年信用等级在三季度进行评定;开发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在次年一季度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分值确定。开发企业信用计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按照《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加分标准》(附件1)和《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扣分标准》(附件2),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在信用基本分80分基础上,采用加分、扣分方法产生。

第十三条 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五个等级。

1.信用分数在100分以上,且失信扣分累计未达10分的、上一次评价周期不属于D级、E级的开发企业,其信用等级为A级;

2.信用分数在80—99分,且失信扣分累计未达12分的、上一次评价周期不属于E级的开发企业,其信用等级为B级;

3.信用分数在60—79分的开发企业,其信用等级为C级;

4.信用分数在50—59分的开发企业,其信用等级为D级;

5.信用分数在50分以下的开发企业,其信用等级为E级。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信用等级确认为D级。

1.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违反信用承诺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3.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行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逾期超过三个月交付商品房的。

4.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

5.受到行政处罚被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确认为E级企业。

1.因开发企业违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2.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行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逾期超过一年交付商品房的。

3.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六条 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或者恶性事件,引起社会较大反响的,视情节轻重,确定为D级或者E级企业。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省、市房地产市场及建筑行业发展要求适时对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信用失信认定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申请复核,市住建局根据复核结果予以调整。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在政府网站以及“微信公众号”“我的盐城”等平台公布,原则上公布期限至下一次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之前。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将开发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上报省住建厅备案,同时将评定结果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作为相关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合理参考。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十一条 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等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开发企业信用不同等级,在行政管理时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实行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A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公示信用主体时一并公布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

2.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优先享受绿色通道等行政便利措施。

3.在土地出让、价格备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等方面依法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

4.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的时间节点以及预售监管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5.开发企业参评奖项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C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对该类开发企业作出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按规定频次抽查。

3.限制开发企业参与评优评先。

第二十四条 对信用D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公示信用主体时一并公布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可适当提高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在土地出让、价格备案、销(预)许发放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实行严管和惩戒。

3.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企业作出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信用E级的开发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公示信用主体时一并公布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提高抽查频次,依法依规在土地出让、价格备案、销(预)许发放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实行严管和惩戒。

3.对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整改报告。

4.将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名录报送省住建厅,建议在江苏省住建厅相关网站公布。

5.各相关单位限制该类开发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同步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档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依法对上述人员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修复,依照本办法调整其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在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日常监管,及时向市住建局通报开发企业信用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信用等级核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当地信用评价部门予以双倍扣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加分标准

评价类别

序号

开发经营加分行为

分   值

信息责任单位

市场调控政策落实

1

支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房价等调控政策执行到位,未发生群访事件,无一起通报与违规查处加5分;政策基本执行到位,出现投诉问题及时化解处置,无违规与群访事件加3分;发生群访事件后,及时化解处置到位1分

市、县(市、区)住建局

2

年内得到主管部门表扬类通报

获省部级加6分,市厅级加4分,县局级加2分

相关部门

项目开发建设品质提升

3

装配式建筑、成品住房开发建设比例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

规划设计审查通过的,加3分;竣工验收通过的,达到加5分

市、县(市、区)住建局

4

星标绿色建筑评定结果

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加5分,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加3分

市、县(市、区)住建局

5

项目评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或零能耗的

申报通过预审的,达到一项的加3分;终审通过的,达到一项的加5分

市、县(市、区)住建局

6

申请国家住宅性能认定等级

申报通过预审的:AAA级加4分,AA级加3分,A级加2分;通过终审的:AAA级加8分,AA级加6分,A级加4分。

市、县(市、区)住建局

项目开发建设品质提升

7

建筑工程质量评优结果

鲁班国优奖加10分;扬子江省优奖加8分;市优奖加6分。

市、县(市、区)住建局

8

项目评为国家“广厦奖”

10分

市、县(市、区)住建局

社会责任担当

9

积极向公益机构捐款回馈社会

连续两年内捐款合计100万以上加3分;30万-100万加2分;30万以下加1分

市、县(市、区)民政局

10

参加政府部门组织房博会

冠名6分;协办4分;参加2分

市、县(市、区)住建局

11

商品房“交房即发证”

2分

市、县(市、区)资规局

企业信用管理

12

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

依据江苏省《指引》,出具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AAA级加5分;AA级加3分;A级加2分;A以下加1分,没有报告不加分(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概述页需在“信用盐城”网站备案对外公示)

市发改委(信用办)

13

取得人民银行资信等级

AAA级加3分;AA级加2分;A级加1分。

市、县(市)人行盐城中心支行(支行)

14

向相关部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

向相关部门全部作出信用承诺3分,向至少2个以上部门作出信用承诺的加2分,向1个部门作出承诺的得1分

相关部门




附件2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扣分标准

评价类别

序号

企业开发经营扣分行为

扣分依据

扣分

信息责任
单位

开发资质管理

1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资质管理规定》

-5

市、县

(市、区)

级住建局

2

隐瞒资质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3

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0日内,没有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5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30日内,没有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手续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6

企业破产、歇业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开发资质管理

7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开发建设管理

8

未按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手册管理制度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手册管理办法》

-5

市、县

(市、区)住建局

9

未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款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税务局

10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交纳部分或全部出让款项后,向政府提出退让土地开发建设情形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11

绿色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12

未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规定时限开工、竣工情形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开发建设管理

13

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达到25%以上进行首次转让土地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14

擅自转让土地出让合同未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15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未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16

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未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条件进行规划设计的

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住建局

17

未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18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或未按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发生一起的

《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开发建设管理

19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发生一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20

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21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22

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

市、县

(市、区)人社局

23

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业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2

市、县

(市、区)人社局

24

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发生一起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25

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有相应资质者承担,发生一起的

《建筑法》《招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开发建设管理

26

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27

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生一起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28

建筑单体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发包,发生一起的

《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29

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发生一起的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住建局)

30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发生一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31

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开发建设管理

32

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33

未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34

未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进行监测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35

项目现场发生施工扬尘污染、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36

违规处置建筑垃圾,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栏、车辆冲洗设施、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受到行政处罚的

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城管局

37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开发建设管理

38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的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39

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发生一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0

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一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1

对发生的质量问题拒不整改,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发生一起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2

未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未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

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3

发生特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法》

-10

市、县

(市、区)住建局

开发建设管理

44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法》

-8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5

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法》

-6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6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法》

-4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7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发生一起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8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发生一起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49

未按合同约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发生一起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50

未向购房人提供住宅或非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或未按规定载明商品房质量承担主体、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以及建筑参数等信息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开发建设管理

51

商品房交付后,不按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发生一起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52

购买人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将房屋直接交付给购买人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53

住宅物业配置电梯的,未将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位的

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54

不履行物业承接查验义务,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

物业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55

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规划建筑面积落实物业服务用房及物业管理措施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销售经营管理

56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房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的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2

市、县

(市、区)市场局

57

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销售经营管理

58

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没有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号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

市、县

(市、区)市场局

59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60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行政许可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61

在与购房人订立合同之前,未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发生一起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62

未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备案管理制度,发生一起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63

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发生一起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64

未执行地方商品房预售款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发生一起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65

未按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土地登记手续,发生一起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资规局

销售经营管理

66

与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合作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代理销售、代办权证、代办贷款等),发生一起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67

合作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额外收费(除佣金之外的任何费用),发生一起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

市、县

(市、区)市场局

信访投诉情况

68

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上访,发生一起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2

市、县

(市、区)人社局

69

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发生一起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市、县

(市、区)市场局

70

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中问题突出,投诉信访较多造成群访性事件,发生一起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

-2

市、县

(市、区)住建局

行政处罚或诉讼执行情况

71

拒不履行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一起的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

-2

相关部门

72

违反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一起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

-2

市、县

(市、区)税务局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联合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共同印发了本办法。

二、政策主要内容

《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共计七章32条, 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使用、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用信息的构成及内容

本办法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失信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信用承诺、信用相关其他信息等。

(二)信用信息等级评定

本办法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评分制,在基本分80分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良好行为加分、不良行为扣分情况给企业做出综合信用评价。按照得分评为A级、B级、C级、D级和E级。

(三)信用信息等级运用方式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在行政管理时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实施诚信激励、失信警示、失信惩戒。对信用等级较好的企业,在土地出让、价格备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企业,在土地出让、价格备案、销(预)许发放节点、预售资金监管等方面实施严管和惩戒。

(四)信用信息计算时限

每半年对开发企业进行一次信用评定。开发企业上半年信用等级在三季度进行评定;开发企业年度信用等级在次年一季度进行评定。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