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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13〕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1号规定,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实,市财政局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级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稳定物价工作作为当前宏观调控首要任务的要求,发挥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作用,规范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管理,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2月19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市政府价格调控工作总体部署,现有政策保障资金不能覆盖的、新增投入设立的市级价格应急调节资金。

第三条  价格应急调节资金,是指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用于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的企业政策性亏损、低收入群体生活困难等方面的补助资金。价格应急调节资金自2011年起设立,资金规模为每年5亿元。

第四条  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专项用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处置应急事件,主要使用方向包括:

(一)当国务院、市政府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实施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等应急价格调控政策,对生产者、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时,通过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方法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应对农副产品等生活必需品发生价格异常波动,调节市场供求,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

(三)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价格改革推进配套资金支出;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一事一议、专款专用、注重绩效、年度结余不结转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共同组成价格应急调节资金联审小组。联审小组对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安排提出审议意见。

联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主管部门,在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价格形势召集联审小组会议,研究提出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使用建议;

(二)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采集、分析市场价格信息,开展市场价格走势预测预警;

(三)定期汇总全市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使用情况;

(四)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五)对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筹集;

(二)负责制定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办法;

(三)依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预算审核、指标下达以及资金拨付;

(四)与市发展改革委共同履行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商务委、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商务委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关注市场动态,加强监测分析预警,并对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

(二)市统计局加强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细化分析,为稳定物价总水平提供信息支持,并对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

(三)市农业局协助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农产品市场供应信息和价格信息的采集、分析,并对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

(四)市民政局完善社会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加强物价波动监测,并对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使用提出意见。

第十条  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使用单位在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申请、审批及使用管理的要求;

(二)确保价格应急调节资金专款专用;

(三)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价格应急调节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履行价格应急调节资金决算管理职责。

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使用价格应急调节资金: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连续3个月超出计划调控目标幅度;

(二)国家或市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价格应急调控政策;

(三)市场粮油肉蛋菜批发价格出现以下较大幅度波动时:

1.粮食(富强粉和粳米)环比涨幅3个月内累计超过10%;

2.食用油(花生油和散装大豆油)环比涨幅3个月内累计超过20%;

3.猪肉环比涨幅3个月内累计超过20%或降幅超过20%;

4.牛羊肉环比涨幅3个月内累计超过20%;

5.鸡蛋批发价格环比涨幅在一个月内累计超过20%;

6.市场应季主要蔬菜品种平均批发价格周环比涨幅在1个月内累计超过30%。

(四)在特定时期内,某项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或遇地震、雨、雪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