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内国税出字[2004]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在全区国税系统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上明确的出口退税若干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生产企业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税依据有关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问题

内蒙古鄂托克旗三维铁合金有限公司2003年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格为准,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函件特别明确的,应按总局明确的意见办理。其他生产企业2003年执行免、抵、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均按《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