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工作意见》的通知
盐住建征开〔2021〕22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盐南高新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服务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市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15日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工作意见
为规范信访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江苏省信访条例》《
关于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依法逐级走访、诉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等原则,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
二、信访事项受理范围
(一)对下列信访事项予以受理
1.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意见和建议;
2.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意见;
3.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4.对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5.对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事项的投诉请求;
6.依法、依职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2.已经或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4.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
5.投诉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的;
6.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三)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1.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2.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3.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层级处理
(一)市征收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管理工作,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延伸调查处理;
2.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做好信访工作;
3.依法对申请信访处理意见进行复查;
4.处理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
5.转、交办信访事项,并跟踪督办;
6.依法、依职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各县(市、区)征收部门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盐南高新区征收机构信访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工作,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盐南高新区征收机构分别负责其在亭湖区和盐都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项目的信访工作;
2.督促和指导在本辖区内从业的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服务单位做好信访工作;
3.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
4.转、交办信访事项,并跟踪督办;
5.协助做好信访复查、复核办理工作;
6.依法、依职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征收实施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1.负责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项目的信访工作;
2.接受征收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承办房屋征收部门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反馈处理结果;
3.协助做好信访复查、复核处理工作;
4.依法、依职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四)征收服务单位和评估机构信访工作职责
接受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办理信访事项。
四、办理流程
(一)登记:收到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予以登记,内容包括:登记号、登记人、信访人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信访事项主要诉求摘要、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等;
(二)受理: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或《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答复:作出受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送达;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复查复核: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部门在30日内提出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五)送达:依法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六)系统录入:办结的信访资料,按要求录入系统;
(七)存档:办结的信访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征收部门和各实施单位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场所、专业人员接待群众来访。强化“首接”和“负责”两个环节,确保信访事项有人接待、有人办理、有人督办、有人落实,群众信访渠道畅通。
(二)坚持上下联动。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要联合服务单位、评估机构认真梳理矛盾纠纷,协调会商解决项目中的矛盾纠纷,督办上级交办案件的化解情况,形成化解信访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合力。
(三)主动排查化解。严格征收补偿程序,按时兑付补偿资金,做好群众工作,源头防控信访问题发生。每月排查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纠纷,在重大节日、敏感时期,及时组织集中排查。定期召开信息研判会,关注重点人员动态,制定针对性预案,落实相应措施。通过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早预测、早防范、早化解。
(四)提高办理效率。坚持流程办理规范化、标准化、效能化,全面压缩并精准量化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答复的时限。认真抓好初信初访,及时化解在源头和萌芽状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规范答复文本,做到答复、复查、复核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五)推进依法治访。信访工作必须认真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把法治理念贯穿信访工作的全过程。利用宣传栏、宣传手册、视频播放等形式教育,引导群众在法治轨道上、法制框架内、法定渠道中理性表达诉求。信访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做到息访息诉、案结事了。
(六)严格责任追究。存在《
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因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等因素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存在《
江苏省信访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信访工作流程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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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信访工作意见》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