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群岛新区零审批零收费项目验收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舟政办发〔2014〕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 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零审批零收费项目验收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零审批零收费项目验收不合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新区投资体制改革,创造优越投资环境,规范企业投资项目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零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区域适用范围与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企业投资项目零审批零收费实施区域一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验收不合格责任,是指适用零审批零收费制度的企业投资项目,在竣工联合验收过程中,因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违反承诺书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原因验收不合格,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参与项目联合验收的各验收部门(单位)及零审批零收费制度实施区域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在区域内的实施。
第五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作出该验收不合格意见的验收部门(单位),在意见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承诺书中的约定或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启动追责程序,并将具体追责情况抄告实施区域管理机构。
实施区域管理机构发现项目建设存在不符合事前承诺要求或项目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可向验收部门(单位)提出要求追究业主、技术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议。验收部门(单位)收到建议后,根据前款规定启动相关程序。
对于既未申请项目报建联合办理,也未经施工图联合审查的项目,各实施区域管理机构应将此类项目信息及时抄告各验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