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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普通发票事项的补充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规定,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普通发票。”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的衔接使用(一)交通运输业 1.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普通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普通发票。”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票种的衔接使用(一)交通运输业 1.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普通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自2016年9月29日起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将于2013年8月1日起,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为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同纳税人经营活动需要,满足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需求,内蒙古自治区国税系统在原有38种普通发票票种的基础上,新增出租汽车发票、公路客运发票等16种规格的普通发票。现将有关普通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2013年11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并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新增普通发票适用范围

(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和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选择使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销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