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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3〕8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单位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保持优美、整洁的工作、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单位卫生环境和工作条件,预防和减少疾病,促进健康而开展的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治理、健康促进与教育、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创建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开展单位爱国卫生是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有义务做好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卫生环境状况,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单位卫生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卫生达标责任,保证单位卫生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建立爱国卫生组织机构,有领导分管爱国卫生工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工作制度:有爱国卫生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管理制度,抓好制度落实并有记录。

(三)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有健康教育宣传设施和健康教育资料。单位内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公共场所和会议室禁止吸烟。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

(四)环境卫生:保持环境整洁,无果皮纸屑、无烟蒂痰迹,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