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8]21号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旗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比例调整如下:
一、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工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二、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流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本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