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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意见、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意见、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9〕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拟修改。拟修改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修改完毕重新发布,新文件发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11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切实提升渔港渔船管控水平,充分发挥渔港在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监管和渔区振兴中的枢纽作用,现就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绿色发展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深入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渔港综合管理,实现“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的目标,促进渔船安全管控、船员有序管理、渔业资源合理利用和渔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管理。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水域生态保护、渔港经营管理,确保依港管港、管船、管渔获物落到实处。
——坚持驻港管理。优化渔业管理力量配置,推进乡镇渔业管理力量和渔业执法队伍协同进驻渔港,协调涉海机构现场办公,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实现渔业执法关口前移。
——坚持分级管理。依据渔港等级、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实行渔港分级管理。原则上中心渔港由县级管理,一级以下渔港由乡镇(街道)管理,对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渔港可提级管理。
——坚持闭环管理。建立综合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等环节联动的线上线下闭环监督管理。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产权清晰、功能完备、管理先进、生态良好的现代渔港体系;在全市59个渔港全面实行渔港“港长制”,在22个国家二级以上渔港设立渔港综合管理站,实现管理力量协同驻港监管;全面实施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探索建立渔获物总量管理和定港上岸制度;促进渔港在服务渔业生产、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加强渔业资源管控等方面功能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渔港综合管理。整合涉渔涉港部门和沿海乡镇(街道)渔业管理力量,组建渔港综合管理站,实行实体化运作,引导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进驻,强化渔船社会化服务。加强渔港渔船信息化建设,提升渔船安全和渔业资源管控能力。完善渔港防灾减灾配套设施,提升渔船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

(二)强化渔船安全管理。依托渔船渔港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渔船安全记分管理,将渔船船东、船长和基层组织纳入渔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对恶劣天气生产、落单渔船作业生产、渔船海上离线、渔船夜间航行、超航区生产、敏感水域生产等六类事故易发多发渔船,实行动态干预。

(三)强化渔船船员管理。建立渔业、公安、海事等部门和乡镇(街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渔船船员配备,准确掌握海上船员变化动态。在重点渔业乡镇(街道)探索建立渔业船员流转市场,引导入渔劳力参加各类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基本素质。

(四)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根据渔港分布、渔民交易习惯、渔政管理力量配备等情况,按定点上岸渔港的标准要求,确定“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名录。探索渔获物总量管理和溯源管理,完善渔捞日志、交易转载日志制度。

(五)强化渔港环境治理。对照“全国文明渔港”创建标准,加强港容港貌整治,改善港区生产生活设施布局,开展油污水、废弃网具以及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开展渔港水域清理、港池航道疏浚,规范渔船停泊,推进渔港道路硬化、港区亮化、生态绿化、环境美化,打造文明、美丽渔港。

三、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市级设立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县(区)级设立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渔港“港长”的组织架构。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舟山海事局、市气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级“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可参照市级设立。

设立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港长。全市渔港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县(区)级港长,渔港所属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乡镇(街道)级港长。中心渔港原则上只设县(区)级港长。

(二)工作职责。

1.市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渔港“港长制”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加强“港长制”工作评价。协调市“港长制”成员单位履行渔港建设和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港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2.成员单位职责。

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港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地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督促各地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协同驻港监管,履行渔港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市发改委:督促各地将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列入乡村振兴整体规划,指导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立项建设,支持渔业执法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将涉渔企业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市公安局:负责辖区内各类刑事、治安事件处置,依法查处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开展船舶海防治安管理工作,协同开展港口执法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渔港“港长制”的资金保障工作,指导各地保障渔港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和渔港综合管理站建设、运行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的规划选址,做好渔港和渔港经济区项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预审、海域使用论证,优先保障渔港公益性项目用地用海。

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做好渔港项目的海岸海洋环评,加强对陆源污染物进入渔港的监测、监管,严控陆域污染物超标排放;牵头开展陆域污染物排海环保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协同渔业等有关部门开展渔具销售点、水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向渔船供油、供冰、代冻企业(点)涉及违反渔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

舟山海事局: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港口执法检查、综合性渔港船舶油类污染防治、港内水上船舶事故调处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海洋灾害性天气和防灾减灾方面气象预报和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渔港“港长制”组织领导,协调整合各方力量。协调县级“港长制”成员单位履行渔港建设和管理职责,研究解决“港长制”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3.港长职责。

县(区)级港长:负责统筹渔港规划建设、协调综合管理和驻港机构建设、督促乡镇(街道)级港长履职等工作。中心渔港港长同时承担乡镇(街道)级港长职责。

乡镇(街道)级港长:负责整合各方力量,做好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保护、港区秩序、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承担渔港及渔港经济区的规划建设和发展。

4.“港长制”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领导小组关于“港长制”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拟定“港长制”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协调各项任务的完成,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筹备阶段。2019年9月25日前。一是做好渔港调查摸底工作。二是筹划制定各级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各部门分工和“港长制”工作规范化试点。

(二)推行阶段。9月26日至11月底。9月30日之前明确全市59个渔港“港长制”组织机构,并设立港长公示牌;10月底之前完成“港长制”相关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1月底之前完成“港长制”规范化试点工作。12月15日之前完成二级以上渔港驻港管理机构挂牌,全面推广运行渔港综合管理机制。

(三)总结阶段。12月15日到12底。一是对全市二级以上渔港“港长制”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二是全面总结“港长制”推行工作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职责,建立运行机制,确保2019年底所辖渔港全面实施“港长制”。市、县(区)两级渔港“港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作用,定期组织督导检查。“港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渔港综合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配强管理力量。理顺驻港监管职能和监管体系,强化驻港监管队伍建设。建设市、县(区)两级渔船安全应急指挥中心,鼓励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配置力量,承担对渔船实时监控管理,指挥、调度、协调海上渔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行政管理职能。配强配足渔业乡镇(街道)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力量,提高一线渔业安全管理能力。

(三)落实资金保障。整合涉渔财政资金,利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的支持力度。将渔船渔港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渔港码头可视化系统建设、渔港综合管理站运行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渔港保洁和日常管护。

(四)实行严管严治。强化渔港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八条规定”“五个不准”“五个一律”等硬措施,深入推进“一打三整治”行动,依法打击“三无”船舶,守住职务船员配备不齐、船载安全设备缺失等危及渔船安全的风险底线,建立渔船安全管理新规矩。

(五)严格考核问责。完善考核制度,科学设定渔船渔港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增加考核权重,健全渔船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六)注重舆论引导。利用各级媒体和宣传平台,广泛宣传渔港综合管理,切实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设立渔港“港长”公示牌等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提高公众参与度。

本意见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件:全市渔港名册


附件


全市渔港名册


序号

渔港名称

渔港所在地

渔港等级

备注

1

西码头中心渔港

定海区

中心渔港


2

沈家门中心渔港

普陀区

中心渔港


3

舟山中心渔港

普陀区

中心渔港


4

高亭中心渔港

岱山县

中心渔港


5

虾峙渔港

普陀区虾峙镇

一级渔港


6

台门渔港

普陀区六横镇

一级渔港


7

桃花渔港

普陀区桃花镇

一级渔港


8

长涂渔港

岱山县长涂镇

一级渔港


9

大衢渔港

岱山县衢山镇

一级渔港

规范试点

10

中心渔港

嵊泗县菜园镇

一级渔港


11

嵊山渔港

嵊泗县嵊山镇

一级渔港


12

沥港渔港

定海区金塘镇

二级渔港


13

长白渔港

定海区小沙街道

二级渔港


14

东极渔港

普陀区东极镇

二级渔港


15

螺门渔港

普陀区展茅街道

二级渔港


16

月岙渔港

朱家尖街道

二级渔港


17

樟州渔港

朱家尖街道

二级渔港

规范试点

18

万良渔港

岱山县衢山镇

二级渔港


19

花鸟大岙渔港

嵊泗县花鸟乡

二级渔港


20

五龙渔港

嵊泗县五龙乡

二级渔港


21

黄龙渔港

嵊泗县黄龙乡

二级渔港


22

洋山大岙渔港

嵊泗县洋山镇

二级渔港


23

岑港渔港

定海区岑港街道

三级渔港


24

螺头渔港

定海区盐仓街道

三级渔港


25

册子渔港

定海区岑港街道

三级渔港


26

毛峙渔港

定海区小沙街道

三级渔港


27

岙山渔港

新城临城街道

三级渔港


28

小湖渔港

普陀区六横镇

三级渔港


29

黄石渔港

普陀区虾峙镇

三级渔港


30

白沙渔港

普陀区白沙岛

三级渔港


31

佛渡渔港

普陀区六横镇

三级渔港


32

蚂蚁渔港

普陀区蚂蚁岛

三级渔港


33

秀山渔港

岱山县秀山乡

三级渔港


34

涨网套渔港

岱山县衢山镇

三级渔港


35

南峰渔港

岱山县高亭镇

三级渔港


36

新道头渔港

岱山县东沙镇

三级渔港


37

壁下渔港

嵊泗县嵊山镇

三级渔港


38

绿华渔港

嵊泗县菜园镇

三级渔港


39

滩浒渔港

嵊泗县洋山镇

三级渔港


40

三大王渔港

嵊泗县枸杞乡

三级渔港


41

定海渔业港区

定海区环南街道

未评级


42

乌沙门渔港

朱家尖街道

未评级


43

沙岙渔港

普陀区桃花镇

未评级


44

塘头渔港

普陀区东港街道

未评级


45

河泥漕渔港

普陀区虾峙镇

未评级


46

湖泥渔港

普陀区虾峙镇

未评级


47

登步渔港

普陀区登步乡

未评级


48

石子门渔港

岱山县衢山镇

未评级


49

双合渔港

岱山县岱西镇

未评级


50

西丰渔港

岱山县衢山镇

未评级


51

金平渔港

嵊泗县菜园镇

未评级


52

大水坑渔港

嵊泗县花鸟乡

未评级


53

后头湾渔港

嵊泗县枸杞乡

未评级


54

南港渔港

嵊泗县黄龙乡

未评级


55

大岙渔港

嵊泗县黄龙乡

未评级


56

钥匙渔港

嵊泗县洋山镇

未评级


57

五龙会城渔港

嵊泗县五龙乡

未评级


58

舟山海洋渔业公司基地

市本级

未评级


59

舟山兴业有限公司基地

市本级

未评级





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渔船安全管理能力,推动渔业安全领域改革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构建权责明晰、指挥顺畅、运行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渔船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管理、规模运作原则。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实行统一管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渔船管理规模应达到一定的标准,实现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模化管理,确保对渔船管理的实效性。

2.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针对目前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多、小、散”的实际,统筹考虑渔船分布、交通地理环境等因素,整合依托同一渔港、相近生产作业、相邻区域的渔船,精减渔船管理组织数量,提高管理效率,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跨乡镇(街道)整合基层渔船管理组织。

3.坚持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原则。明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基层管理组织和渔船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评、奖惩机制。跨乡镇(街道)整合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以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为主,其他相关乡镇(街道)要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对户籍所在地的渔船负安全管理责任。

4.坚持全面保障、优化服务原则。切实保障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管理组织有效运行、确保对渔船安全的有效管理。同时,优化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对渔船、渔民的服务。

(三)总体目标。

通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渔船安全管理的基础能力和水平,实现“六化”目标,即:管理组织规模化、管理队伍专职化、管理制度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服务一体化、经费保障制度化。通过建立规范化建设标准,实现渔船基层管理组织的优胜劣汰,促使渔船基层管理组织的协管责任有效落实,为渔场的修复和渔区的平安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规范

推进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渔船规模。鼓励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管理渔船数量达到100—150艘左右,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跨乡镇(街道)合并设立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原则上30艘以下的不重新设立渔船基层管理组织(同一乡镇渔船不足30艘的除外)。

(二)组织登记备案。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应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实行独立运作,并告知县(区)渔业主管部门。

(三)组织负责人。管理组织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具有较丰富的渔船安全管理经验、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以及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

(四)人员配备。根据管理组织规模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渔船在50艘以下的至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4名,50至100艘渔船的至少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5名,100至150艘渔船的至少配备6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150艘以上渔船的至少配备8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特聘渔业专业人员)外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电脑实务操作技能和较强的安全管理与服务意识。

(五)场所设备。管理组织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应配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平台和必要的通信、办公设备。

三、管理职责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积极协助渔业管理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值班、渔船一船一档管理、渔船动态点验、船岸通信联系、渔船编组生产等制度,制定渔船海上突发事件和防台应急预案。

(二)全面掌握渔船船员情况。掌握渔船实际数量、实际作业、基本情况、持证情况、股份构成、买卖租赁、保险情况等情况和渔船下海作业船员实际数量、持证和任职、户籍、年龄结构、保险等情况,同时要求实际情况与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库相一致。

(三)建立渔船船长通信网络。通过建立微信群、电话通讯录等形式,建立与渔船船长之间的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传达上级发布的安全预警和指令。记录与渔船通讯联系情况。督促渔船正确使用安全救助终端并保持正常开机。

(四)落实渔船编组生产管理。12米以上渔船全部纳入渔船编组管理,并报乡镇(街道)渔船安全管理机构。跨区域编组的要求提供对方基层渔船安全管理组织书面确认。落实和掌握所属渔船的动态编组,12米以上渔船全部落实编组定人联船,确保每艘渔船都有联系人。

(五)开展渔船实时动态监管。所有渔船必须全部纳入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同时要求对12米以上渔船和休闲渔船全区域、全天候、全时段的监控在线率达到100%。要求每六小时通过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实时掌握一次系统内12米以上渔船动态,对监控系统内离线渔船要掌握实际动态和离线原因。

(六)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每年6月底前与辖区内每一艘渔船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留存备查。协助乡镇(街道)和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渔船安全生产、防台避风和伏休管理等工作。

(七)开展渔船安全防范工作。指导、督促船东船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和协助所属渔船做好办理进出港报告、证书年审、渔船年检、参保、职务船员配备、安全通导设施配备等工作,确保渔船安全适航。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船员培训、船东船长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八)落实海上应急值班处置。在恶劣天气、启动应急预案等情况下,按要求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协助做好渔船海上应急、事故、纠纷、涉外等事件的处置工作,如实报告情况,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九)建立渔船管理工作台账。包含安全制度(各项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责任(承诺书、责任书)、文件管理(各级文件及落实情况)、培训宣传(会议记录、面对面教育记录)、一船一档(渔船侧面照片、渔船实际情况表、船员名册、船员家属名册、有效的渔船和船员证书复印件、有效的船舶和船员保险单据、船员身份证复印件)、通信联络(安全生产通讯联系表、安全值班记录)、动态管理(动态点验记录表、编组渔船登记表、动态编组记录表)、事故档案等。

四、经费保障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所在地各级政府补助和向渔船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收取以非营利为目的,各地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可以根据管理服务范围、渔船实际情况、以往惯例确定合理标准。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应落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日常运营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的资金保障,原则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不低于村级管理人员收入待遇,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负责人应不低于村级负责人收入待遇,收入部分绩效考核工资应占一定比例。市财政、市海洋与渔业部门每年在全市渔业生产成本价格补助资金(按照2014年清算数为基数)统筹2%用于全市渔业基层组织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资金的补助。

五、奖惩机制

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渔船安全管理实际和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模情况合理制订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办法,每年度要组织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对所辖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挂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要把强化管理组织作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核心工作来抓,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检查督促到位,确保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圆满完成。

(二)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在财政支持、税收征管、登记注册、审批办证、人员培训、养老保险、信贷资金、银行开户等方面依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确保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政府牵头,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共同实施的良好局面。

本意见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 09- 18 来源: 中国舟山政府门户网站

一、出台《实施意见》背景及意义

渔港是渔业生产保障、渔船安全管理和渔业资源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发展沿海区域经济的重要载体,我省以“八八战略”为总纲,积极践行“两山”理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深入实施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全面加强渔港建设与综合管理,逐步建立了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渔港综合监管体系,促进渔船安全管控、船员有序管理、渔业资源合理利用和渔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2018年12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渔港建设管理推进渔港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118号)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渔港港长制。一级以上渔港由县(市、区)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港长;二级以下渔港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担任港长。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港港长的管理,全面协调港区各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港长。同时,农业农村部今年在浙江温岭召开全国渔港综合管理试点现场会,明确要求各地全面推进渔港“港长制”。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第三部分是组织形式,第四部分是实施步骤,第五部分是工作措施。

(一)关于总体要求。主要是提出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二)关于主要任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渔港综合管理。整合涉港涉渔部门和乡镇渔业管理力量,在全市22个二级以上渔港组建渔港综合管理站。完善渔港防灾减灾配套设施,加大大型综合性渔港建设,提升渔船抵御台风等自然灾害能力。二是强化渔船安全管理。依托渔港综合管理信息化系统,严格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渔船安全记分管理,将渔船船东、船长和基层组织纳入渔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加强船籍港和靠泊港渔船信息共享联动管理,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三是强化渔船船员管理。建立渔业、公安、海事和乡镇(街道)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配备,准确掌握海上船员变化动态。落实渔业船员配员标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基本素质。四是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根据渔港分布、渔民交易习惯、渔政管理力量配备情况,按定点上岸渔港的标准要求探索渔获物总量管理和溯源管理。五是强化渔港环境治理。对照全国文明渔港的创建标准,加强港容港貌整治,开展油污水、废弃网具以及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

(三)关于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内容,一是组织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市级设立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县(区)级设立县(区)、乡镇(街道)两级渔港“港长”的组织架构。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渔港“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海事局、气象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二是工作职责。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港长、港长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四)关于实施步骤。分三阶段推进。一是筹备阶段7月底前。二是推行阶段8月1日-11月底。三是总结阶段12月底。

(五)关于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配强管理力量。配强配足渔业乡镇(街道)管渔干部,充实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力量,提高一线渔业安全管理指挥和综合协调能力。三是落实资金保障。整合涉渔财政资金,利用渔业成品油补贴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加大对渔港和渔港经济区建设、渔港省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的支持力度。四是实行严管严治。强化渔港联合执法检查,深入推进“一打三整治”“打非治违”制度化常态化,依法清剿涉渔“三无”船舶,守住渔业安全风险底线。五是严格考核问责。完善考核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六是注重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渔港综合管理,切实发挥媒体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度。

三、《实施意见》特色亮点

1、借鉴了多方面经验。为有效推进我市渔港“港长制”的建设,我市专门组织人员到台州温岭进行现场学习,借鉴了兄弟地市的成熟做法。在讨论稿形成后,2019年5月23日,市海洋与渔业局召集各县(区)渔业主管部门、重点渔业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向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发出《关于征求〈关于全面推行渔港“港长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修改,并经市法制办审核形成《送审稿》。

2、突出了综合管理。以渔港为平台和载体,强化渔业资源管理、渔船安全管理、渔港水域生态保护、渔港经营管理,促进依港管港、管船、管渔获物落到实处。使渔港管理由单一向综合管理转变。

3、强化了驻港管理。优化渔业管理力量配置,推进乡镇渔业管理力量和渔业执法队伍协同进驻渔港,协调涉海机构现场办公,实现管理要素向渔港集聚,实现渔业执法关口前移。

4、坚持了分级管理。依据渔港等级、服务功能和辐射范围,实行渔港分级管理。原则上中心渔港由县级管理,一级以下渔港由乡镇(街道)管理,对辐射面广、影响力大的渔港可提级管理。

4、落实了闭环管理。建立综合协调、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号等环节联动的线上线下闭环监督管理。




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