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公告2015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公告2016年第7号
)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全文废止。
》 ( 宁政发[2015]43号
)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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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类型 |
普通住宅 (%) |
非普通住宅 (%) |
其他类型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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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地区 |
4 |
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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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地区 |
3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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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地区 |
3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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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地区 |
2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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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地区 |
2 |
4 |
5 |
附件2:
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核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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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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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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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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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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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条件 |
核定征收的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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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 □非普通住宅 □其他类型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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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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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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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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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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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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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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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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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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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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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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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局意见 |
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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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领导(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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