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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税收减免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税收减免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5〕37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为了使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税收减免审批工作中,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确有困难”的情形,确保困难性税收减免审批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 2014年第3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性税收减免审批把握的原则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减免税金额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度实际发生亏损额的原则,对其经营自用的土地、房产,可酌情给予定期减征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 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